2019年,全市电动自行车事故占事故总量的23.5%,亡人数占总量的44.3%,其中因颅脑损伤死亡的占60%以上。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减少电动自行车事故伤亡,2020年7月1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公安交警部门开始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针对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市公安局进行如下解答:
1.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吗?不戴会处罚吗?
答: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自2020年7月1日起,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电动自行车可以加装车篷、车厢等装置吗?
答: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3. 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要求是什么?
答: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4. 电动自行车可以带人吗?
答: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老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宜搭载人员。
5. 关于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有什么规定?
答: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注册登记,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并收缴号牌。
6. 电动车卖掉之后是否需要变更车牌?
答:根据规定,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电动自行车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有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等方面的其他问题,可拨打交管服务热线12123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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