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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337调查”中企有胆有识有理有据
        发布日期:2022-12-29 浏览次数:  字号:〖
         
         

               编者按: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被调查进口产品常被冠以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或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恶名,可能被排除出美国乃至全球市场,对进口方的杀伤力之大,堪称美国贸易保护的“原子弹”。近年来,ITC受理的“337调查”案件数量总体上呈现波动上升的态势,涉案中企数量居高不下,调查产品多种多样,且有外延任意扩大之势。

        美国科技政策智库信息技术创新基金(ITFT)日前发布报告称,旨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在打击“不公平贸易行为”和与美国先进产业的竞争方面力度不够,建议扩大《1930年关税法》,以更好地解决“不公平贸易行为”,特别是进一步完善《1930年关税法》第330条。

        “报告重点是将第337条的调查范围从目前集中于专利案件方面,扩大到不公平贸易行为和非市场化手段的使用方面;同时将执法对象从目前以企业为主体,扩大到允许任何美国政府机关都可以提出‘337调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如果美国将提起“337调查”的主体从企业扩大到政府,将导致单边制裁性质的贸易保护主义扩大,逐渐成为美国本土产品排挤进口竞争者的主要武器,起到隐形贸易壁垒的作用。

        “337调查”产生于1929年美国遭遇金融危机之际,是指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

        “‘337调查’救济措施的本质是单边制裁性质的贸易保护主义,是美国单方面以国内法律对其他国家企业进行的制裁,明显是不符合多边贸易体制下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应遵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更不符合国与国之间应该通过协商或多边解决争端的规则。”机电商会负责人表示,过去,从涉华“337调查”案件的裁决结果上看,最终裁定不侵权的案件确实不算多,这可能与过去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欠缺、不了解美国“337调查”以及息诉的传统文化有关,此外,应诉成本、企业市场布局等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但近年来,这一情况正在发生变化。

        来自ITC官网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18年至2020年1月底,ITC立案的“337调查”90件,共计242家中国企业(包括自然人)在46件调查案中被列为应诉方,涉诉率超50%,其中15件案件仍在进行中。从31件已有初裁或终裁裁决的案件来看,中国企业在2件案件中胜诉(至少有一位中国主体胜诉即为案件胜诉)、6件案件迫使申诉方撤诉、11件案件和解或提交同意令、2件案件参与调查被判侵权、10件案件没有参与调查。

        “这表明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型企业近年来在面对‘337调查’时,选择应诉、和解或者不参与调查的比例大体相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旻辉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从中国企业应诉案件的数量及裁判结果来看,只要中国企业积极应诉,胜诉或者迫使申诉方撤诉的案件数量就会超过被判侵权案件数量。同时,随着中企“337调查”应诉率不断提高,海外应诉态度在逐渐转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中企重视自主研发,中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快速跃升,让外贸企业腰杆坚挺。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达到32.6万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8.6万件;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已经连续3年位居世界首位。

        机电商会负责人介绍说,根据中国商务部应对贸易摩擦337工作站统计,2019年至2021年,中企参与“337调查”的应诉率分别是78%、85%和89%。2022年前11个月,中企应诉率达到94%。这体现了我国企业充分重视维护自身权益,应诉能力和信心增强。

        “‘337调查’针对的往往是技术强、有竞争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调查是挑战也是机遇,很多企业通过积极应诉转危为机,不断发展壮大。”机电商会负责人举例说,从2006年开始,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次应诉“337调查”,最终不但没有让原告方得逞,还由一家小企业发展成为现在市值高达200多亿元的知名打印机企业。

        值得关注的是,很多调查发起方都将“337调查”当做商业竞争的一种手段,或者希望利用中国企业在政策和美国法律相关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利用较低的经济成本打击竞争对手;或者欲利用高昂的律师诉讼费用拖垮竞争对手;或者利用长时间的诉讼周期打压中国企业在美国的业务拓展,以此拖住中国公司发展的步伐,迫使中国企业退出或者让出美国市场。

        曾旻辉以广州市乐百纳餐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遭遇“337调查”一案举例说,发起方在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情况下仍针对乐百纳公司发起“337调查”,对乐百纳公司出口美国的全线产品进行排除和禁止。虽然本案以乐百纳公司取得终裁胜诉告终,但公司为应诉投入了大量人力、时间成本以及高额维权费用。鉴于此,发起方在美提起“337调查”的行为系以美国行政调查的合法手段掩盖其压制并排除中国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美国发起方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侵害了中国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前,全球性风险挑战层出不穷,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

        曾旻辉告诉记者,根据国际贸易及产业转型的趋势来看,“337调查”案件的涉诉领域将会更多地向计算机和通信设备产业、人工智能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尖端科技方向集中。这些领域的领先科技往往被权利人以授权专利的形式保护,并通过收取许可费以谋利,未来势必会引发系列的“337调查”及境外诉讼,并波及包括中国在内的企业主体。

        面对“337调查”,曾旻辉建议,中企应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在高科技领域从技术跟跑、并跑到领跑,同时适应美国司法环境。

        机电商会负责人建议,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专利素材管理;合理预估费用,做好运营储备;加强自身研发能力,培育多元化市场,避免市场过度集中。(本报记者王煜对此文亦有贡献)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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